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
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以“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龙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云龙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发生的对云龙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较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可报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可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县级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乡(镇)级应急预案,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村级扑火方案,以及为预案提供支持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云龙县人民政府应对一般、较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对全县指导性,由云龙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
(2)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乡(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而制订的应急预案,重点规范自然保护区、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抄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3)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应对本辖区、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
(4)村级扑火方案。是应对各村辖区森林草原火灾而制订的具体扑火方案,重点体现打早、打小、打了处置。
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村委会森林草原火灾预案编制过程中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明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村委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所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组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联系森林防灭火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自然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必须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相关力量扑救本辖区和责任区森林草原火灾。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等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日常预防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承担早期火情收集上报、火情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各类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专项工作力量参与森防指办日常工作,县林草局必要时可以县森防指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安排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指导协调查处重大疑难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 整治行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指战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并确保灭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县常驻应急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预案,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所在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坚持“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县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森林草原防灭火各责任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本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常驻应急队、地方专业及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防灭火力量为主,县消防救援大队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防灭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县申请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报告县应急委请求州人民政府协调调动增援力量。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部门、林草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林火监测预警机构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下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自然保护区、乡(镇)级、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森防指副指挥长,预警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武警、预备役、民兵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森防指指挥长坚守岗位,属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需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逐级审批,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要预先通知并组织准备好各类应急扑救人员,事先准备好必备的灭火装备和给养,确保接到灾情命令后,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增援扑救。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置并向同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草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 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 跨县(市)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大理基地飞机进行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 需要州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9)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部门和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10)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火场赴救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11)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申请调动毗邻县(市)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向上级协调地方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12) 各防灭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灭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以专业指挥为主,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防灭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灭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3)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设备、燃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防灭火队伍方可撤离。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责任单位继续组织扑救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组织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1)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发生在乡镇交际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 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
(2) 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相邻县(市)派出专业扑救力量进行支援,预告县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 督促指导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4) 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服务,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 协调指导县内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1) 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4) 发生在县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 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8)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 根据需要派出由县森防指指挥长组成的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
(3) 县森防指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应急委,提请州森防指办及时调派其他县(市)专业防灭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增援;
(4) 县气象局提请州气象局指导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 视情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1. 启动条件
(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 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4) 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报请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上报州森防指和州委、州政府。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应急委主任统一指挥调度;成立赴火场前线指挥部,并启动综合调度组、扑救协调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等工作组,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迅速成立县级灭火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并担任“前指”指挥长,组织前指所有参战队伍的协调指挥,拟定扑救方案,协调有关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下达扑救任务;
(2) 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3) 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 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 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应急委梯级调动全县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协调调派武警部队,申请州森防指调动跨区域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增援,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7) 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1. 启动条件
(1) 发生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 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
(3)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本县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第一时间向应急委报告,经应急委分析评估,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第一时间报告州森防指和州委、州政府,并建议州应急委启动Ⅰ级响应。在州森防指联合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应急委主任率指挥长及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 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州森防指协调调派专业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灭火,由火场前指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灭火任务;
(4) 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继续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 由政府新闻机构联合森防指配合州级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 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也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和通知相关乡镇,同时做到逐级上报。
根据《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我县为Ⅰ级火险县,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不少于140人的地方专业防灭火队,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也必须按要求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县、重点自然保护区、乡(镇)、村四级要依托: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伍,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同时,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着眼未来森林草原火灾不可预估,面临史无前例的扑救压力,县级财政提前预留航空飞机扑救地面保障经费,保障应急需求。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机增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申请,县应急委提请州森防指按程序办理。
县、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积极协调申请项目,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同时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督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灭火机具和灭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可请求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可请求省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防指办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乡(镇)、林场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州县委领导同志对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州森防指、州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灭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2.云龙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工作状态;
5.云龙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一)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四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较大草原火灾和一般草原火灾四级。
1.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附件2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县林草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发改局(县能源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办、县高速公路指挥部、云龙县供电局、中国移动云龙分公司、中国电信云龙分公司、中国联通云龙分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
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诺邓消防站站长担任。
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能职责
(一)县森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二)配合完成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森林防灭火各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科学研判火情趋势;
(四)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需求计划;
(五)负责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县委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与情况;
(六)完成州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县森防指办职责
(一)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调、督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组织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会商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决定启动并处置一般森林火灾,提出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响应建议,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建议;
(五)收集上报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
(六)负责县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
(七)协调、督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八)督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工作;
(九)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
(十)承办县森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县森防指报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的林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意见和措施建议,并按照县森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在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涉外问题,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开展涉外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单位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较大等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三)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适时对全县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日常预防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承担早期火情收集上报、火情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处置指导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各类防扑火队伍建设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专项工作力量参与森防指办日常工作,县林草局必要时可以县森防指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安排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四)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新闻单位及媒体积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教育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主流宣传作用。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开展舆论引导。
(五)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善后事宜,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救灾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六)检察院、法院、县公安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指导协调查处重大疑难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对违法犯罪的提起诉讼等工作。
(七)县气象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制作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等,向社会发布,定期专题向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当出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火灭火,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指战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并确保扑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九)县发展改革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立项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指导监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生产经营部门与单位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十)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电台频率占用费,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及时指配无线电频率,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超短波专用网络建设,提供火场应急通信频率保障服务,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十一)县教育体育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教育活动,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并列入年度教学计划,提高中小学生特别是山区中小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督促各级教育机构严禁中小学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决杜绝中小学生在林区违规用火。
(十二)县科协: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引导科研教学单位、企业、森防行政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及科技应用示范;积极争取适宜我县山区特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扑火技术和装备,全面提升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支撑能力。
(十三)县民宗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指导各乡镇(村)利用民间民族节日或习俗等活动,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生产、生活用火方式,革新陈规陋习;同时,利用民间山会、庙会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四)县民政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防范化解因传统祭祀方式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风险隐患;配合林草、森林草原防火等部门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草原防火期,对无法落实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等智障人员进行救助;对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救助和善后事宜。
(十五)县财政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将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保障经费,足额配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保障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扑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保障。
(十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防范工作,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检查;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涉林重点工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十七)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把森林草原防灭火、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生态作为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十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按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全县各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好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涉林重点工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十九)县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紧急扑救物资及滞留人员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保障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组织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事生产用火管理机制与制度,指导林区群众积极采用农业新科技,推广科学种田,逐步改变林区耕作方式,推行“两改一提前”集中农事用火,减少林区野外农事用火,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乡村振兴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搞好林区农户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农事生产用火的管理工作,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二十一)县水务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林区及草原区在水利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督促、检查工作,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保障提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各类取水点用水取水支持,切实发挥以水灭火效能。
(二十二)县文化和旅游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落实对导游等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涉林旅游景区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行业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涉林旅游景区、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强化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防灭火紧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森林草原各项防灭火安全预防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护涉林旅游景区、文物建筑及其周边森林草原等。负责组织“村村响”广播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广告等宣传内容,共同营造全社会浓厚森林草原防灭火氛围。
(二十三)县卫健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及时启动救灾程序,派遣救治队伍,到事发地实施救治或转送医院抢救,如有人员受伤,全力救治。
(二十四)天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组织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配合相部门,做好管护区周边林区沿线和天池保护管理范围内景点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力度,加大区域的督查检查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二十五)县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做好云龙县境内高速公路建设沿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沿线两侧林下可燃物清理工作,消除火险隐患。同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提升林区安全作业,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二十六)县供电局:负责提前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输电线路维护保养及输电线路通道的清理工作,保证管辖范围内涉及林区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当各乡镇开展计划烧除工作或发生火情时,提前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安排输电线路运行方式,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开展计划烧除人员或扑救人员的安全及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适时组织对挂钩乡镇(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十七)中国移动云龙分公司、中国电信云龙分公司、中国联通云龙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云龙分公司:负责做好林区通信基站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林下可燃物清理,防范化解火险风险隐患;负责火场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利用各自各类网络平台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信息,提升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
(二十八)其他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附件3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时,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赴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县林草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联系分管副主任
成 员:县应急局领导、县林草局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火灾扑救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县林草局分管领导、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气象局分管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队分管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灭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县级常驻应急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灭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组 长:县林草局长
成 员: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县林草局分管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成 员: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组 长: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局长
成 员:中国电信云龙分公司分管领导、中国移动云龙分公司分管领导、中国联通云龙分公司分管领导、中国铁塔云龙分公司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建立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和保障通讯渠道,全力保障信息传递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 员: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县应急局分管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民政局分管领导、武警中队、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卫生健康局部门、医院相关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州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成 员: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县林草局分管领导、县融媒体中心分管领导、事发地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附件4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
预警状态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
五 |
红色预警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业灭火队伍和半专业灭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各级人民政府要预先通知并组织准备好各类应急扑救人员,事先准备好必备的灭火装备和给养,确保接到灾情命令后,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增援扑救。 |
四 |
橙色预警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应急委领导,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及预警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专业灭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
三 |
黄色预警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森防指副指挥长和预警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布防,各类专业灭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
二 |
蓝色预警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灭火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
一 |
/ |
低度危险 |
不易燃烧 |
不易蔓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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