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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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5249992T/2023-00038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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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01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2.在责令停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者财物的,将责令停驶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责令停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46,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2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阶段责任:对非交通标志牌的强制拆除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逾期未履行的由市县道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修建者承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对未按规定拆除非交通标志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47,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3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扣留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车辆、设施或者财物的;
6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
、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48,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4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车辆、设施或者财物的;
6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
、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49,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5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车辆、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0,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6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车辆、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1,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7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19号)第81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6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拆除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逾期未履行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修建者承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2,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8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拆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6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拆除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逾期未履行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修建者承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3,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09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2)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4,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0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据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车辆、设施或者财物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5,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1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6,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2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7,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3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8,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4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59,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5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行脱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0,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6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1,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7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2,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8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1号)第四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3,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19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3、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4,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20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5,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21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2、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3、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4、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5、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3、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咨询或投诉:云龙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521366,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社区(云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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