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某
你(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违反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左右,在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下将22张小黄车乱停乱放在环北路上,违反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并且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城罚先告字〔2021〕第 02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无 。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环北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将小黄车乱停乱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00000********12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11月11日
联 系 人: 云龙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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