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气象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1 | 云龙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修正)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2-5520123; 2.纪检监察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5520123; 3.信函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通讯地址:大理州云龙县诺邓镇气象局,邮政编码:672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 许可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1-2 | 云龙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修正)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2-5520123; 2.纪检监察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5520123; 3.信函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通讯地址:大理州云龙县诺邓镇气象局,邮政编码:672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 许可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2-1 | 云龙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三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2-5520123; 2.纪检监察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5520123; 3.信函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通讯地址:大理州云龙县诺邓镇气象局,邮政编码:672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42003。 |
2-2 | 云龙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三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2-5520123; 2.纪检监察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5520123; 3.信函投诉:云龙县气象局法规科,通讯地址:大理州云龙县诺邓镇气象局,邮政编码:672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4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