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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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 行处字202177

当事人:云龙检槽超越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929MA6MKW3U9B

住所(住址):云龙检槽检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养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9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办

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核实20219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检槽检槽街经营场所云龙检槽超越超市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不合格商品:

1、物品名称:培乐轻轻粘士数量:3生生产日期:2018.11.10,保质期2年销售单价:10/2、物品名称:起泡胶数量:11无生产日期,销售单价:4/3、物品名称:杠水潭起泡胶数量:15CCC认证销售单价:3/4、物品名称:家美白乳胶数量:3生产日期:2019.07.25,保质期1年销售单价:8/5、物品名称:哥俩好胶水数量:46生产日期:2020.03.03,保质期1年销售单价:2元/6、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17瓶销售单价:3元/瓶7、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92销售单价:2元/瓶8、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245销售单价:1/瓶。

以上超过有效期日用商品3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126.00未通过“CCC”质量认证“三无产品”儿童玩具5种,商品货值金额合计375.00

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查获物品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品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10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77号,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本机关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日用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失效产品

、罚款200元。

二、当事人经营未通过“CCC”质量认证“三无产品”儿童玩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经营危及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产品

、罚款8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1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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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日

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