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云龙县202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县2023年的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及时发放给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云龙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云龙县城镇居民(含农转城人员)且长期在云龙县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云龙县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22年云龙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8277元)。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经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2.申请人在县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搬迁等政策福利性住房的。
2.住单位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3.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且人均住房面积达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10万元以上私车的。
5.申请家庭中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
二、补助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类别状况进行确定。
(一)县城区域内(含诺邓镇):低保家庭按每月每户补贴200元;特困(困难)职工、重残、城市三无、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按每月每户补贴200元;中低收入家庭按每月每户补贴160元。
(二)其他乡镇:低保家庭按每月每户补贴160元;中低收入家庭按每月每户补贴120元。
三、时间要求
(一)申报时间。上半年补贴申报时间截至5月31日,下半年补贴申报时间截至10月30日,以提交《云龙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批表》的时间为准。
(二)发放时间。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就位情况,我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一年发放2次,上半年发放时间6月30日前、下半年发放时间12月30日前。
四、提交材料
(一)《云龙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件及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四)低保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证明及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半年以上)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费证明(半年以上);无固定工作的,提供所在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六)住房证明:拥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户提供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不动产(房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七)劳动合同: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八)所有申请保障对象均须提供已激活且正常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未激活、遗失损坏未补办、无法使用、跨省社保卡等情况无法享受补贴。
五、报名方式
1、云龙县辖区内的到户口所在乡镇报名。
2、外来务工人员到住建局报名。
六、报名时间及咨询电话
自2023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咨询电话:0872-5520319
附件:《云龙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云龙县2023年度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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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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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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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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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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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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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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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属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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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类型 |
□城镇低收入 □城镇低收入 □外来务工人员 |
是否属低保类别家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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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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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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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性 质 |
自有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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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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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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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 危房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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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称谓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 |
婚姻 状况 |
月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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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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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承诺:本表申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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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村委会(单位)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办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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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认定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相关部门联合复查意见 |
复查结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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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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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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