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895165271/2022-00052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 成文日期: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云龙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云龙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镇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效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和《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研究起草了《云龙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12281230日。

人:张建芳      

联系电话:0872-5522126

    箱:ylxldjyfwj@126.com

附:《云龙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26

云龙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镇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效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和《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和企业承担非盈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岗位等。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按照“按需设岗、科学开发、控制总量、有序退岗”的机制开发管理,科学控制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与监督。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种类:

(一)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基层市政公共管理类岗位;

(三)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

(四)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岗位;

(六)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

(七)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

(八)基层民政、助残服务类岗位。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申请,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岗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人口数量、就业状况等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机制,一般储备不低于已开发总量10%的岗位,用于应对大的失业风险和对特殊群体的托底安置。

第三章安置对象及选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六)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文规定可以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纳入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畴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年龄、家庭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开招聘仍未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可采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人员的方式,根据推荐人员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按照适当考核程序确定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报告,并填写《云龙县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注明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地点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将各用人单位提交的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汇总后,积极开展调查摸底,研究确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核准数量和类别。

(二)发布公告。待公益性岗位确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拟定好招聘公告,报辖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单位情况、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三)个人报名。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云龙县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附件2),经乡镇、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由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就业人员报名申请。

(四)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报名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需要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五)公示聘用。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云龙县公益性岗位就业认定申报审核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安置聘用手续。对提出异议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并答复。

(六)登记备案。用人单位确定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报辖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第四章薪酬待遇及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根据其提供劳动时长和强度要按月足额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用人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县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每月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卡通”账户发放到位。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公益性岗位考勤表、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申请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等材料。以后每月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考勤表、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申请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等。

第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为单位工会会员,为其提供采暖补贴、节日慰问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应落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九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人员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及人员、补贴等信息录入云南省大就业信息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子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从业人员在岗服务时限,实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五章退出及后续扶持

第二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二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注册企业或工商登记的,应提前15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动态退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岗位后,要及时变更信息。

第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用人单位意见及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条件,及时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二十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人员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一)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子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

(三)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第三十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三十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中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做好全程记实留存。

第三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