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和《大理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0〕38号)要求,经与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和县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基本权益。
(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当前社会救助各项工作要求,突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精准施保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云龙县民政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