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 行处字 〔2021〕 77号
当事人:云龙检槽超越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929MA6MKW3U9B
住所(住址):云龙县检槽乡检槽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养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办。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核实: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检槽乡检槽街经营场所“云龙检槽超越超市”,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不合格商品:
1、物品名称:培乐轻轻粘士,数量:3包,生生产日期:2018.11.10,保质期2年,销售单价:10元/包;2、物品名称:起泡胶,数量:11瓶,无生产日期,销售单价:4元/瓶;3、物品名称:杠水潭起泡胶,数量:15瓶,无CCC认证,销售单价:3元/瓶; 4、物品名称:家美白乳胶,数量:3瓶,生产日期:2019.07.25,保质期1年,销售单价:8元/瓶;5、物品名称:哥俩好胶水,数量:46瓶,生产日期:2020.03.03,保质期1年,销售单价:2元/瓶;6、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17瓶,销售单价:3元/瓶;7、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92瓶,销售单价:2元/瓶;8、物品名称:过期固体胶,数量:245瓶,销售单价:1元/瓶。
以上超过有效期日用商品3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126.00元;未通过“CCC”质量认证“三无产品”儿童玩具5种,商品货值金额合计:375.00元。
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查获物品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商品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商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77号,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日用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失效产品;
(二)、罚款200元。
二、当事人经营未通过“CCC”质量认证“三无产品”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经营危及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产品;
(二)、罚款8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1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