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处罚〔2021〕42号
当事人:云龙县功果桥镇新世纪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M68PJ78
住所(住址):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西兵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办。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核实: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标有中国共产党徽图案、毛泽东肖像图案的以下商品:
1、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80短,数量:4个;销售单价:110元/个;2、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80长,数量:2个;销售单价:120元/个;3、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28加长,数量:1个;销售单价:85元/个;4、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28加长,数量:4个;销售单价:150元/个;5、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28大口,数量:1个;销售单价:78元/个;6、物品名称:党徽图案好酒壶(大口),规格:48号,数量:1个;销售单价:35元/个;7、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48号,数量:3个;销售单价:45元/个;8、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32号,数量:2个;销售单价:40元/个;9、物品名称:党徽图案好酒壶,规格:32,数量:2个;销售单价:35元/个;10、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0号,数量:2个;销售单价:25元/个;11、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8号,数量:1个;销售单价:20元/个;12、物品名称:党徽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8圆,数量:5个;销售单价:30元/个;13、物品名称:毛泽东肖像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64毛主席,数量:5个;销售单价:30元/个;14、物品名称:毛泽东肖像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28毛主席,数量:3个;销售单价:90元/个;15、物品名称:毛泽东肖像图案不锈钢酒壶,规格:178毛主席,数量:4个;销售单价:130元/个。以上商品总共15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2923元。
本局于2021年8月5日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查获物品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42号,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党的尊严;毛泽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主席,被尊称为“毛主席”,其肖像代表国家形象。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经营使用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图案、毛泽东的肖像图案作为商品标识的商品,该行为有损党的尊严、国家形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三日内消除违法商品标志,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