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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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 行处字202143

当事人:云龙县功果桥镇鑫都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929MA6M5LC920

住所(住址):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阿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办

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核实2021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不合格商品:

一、不合格工业品3种。1、物品名称:塑胶中(轻负)彩泥玩具套装,单位:包,数量:6,生产日期:2019.04.20,保质期:两年,超过有效期,销售价格:0.5元/包;2、物品名称:修正液,单位:瓶,数量:16瓶,保质,期至2018年10月15日,超过有效期,销售价格:2元/瓶;3、物品名称:胶水,单位:支,数量:48,“三无产品”(无中文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销售价格:1元/支;3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83.00元。

二、无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未经国家强制认证“CCC”仿真枪101、物品名称:佳美达玩具枪,单位:支,数量:4,销售价格:260元/支;2、物品名称:绝地枪王玩具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80元/支;3、物品名称:和平领袖玩具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230元/支;4、物品名称:和平精英玩具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260元/支;5、物品名称:佳美达GR02P突击步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230元/支;6、物品名称:1977A+PDW自动狙击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200元/支;7、物品名称:和平领袖玩具枪,单位:支,数量:2,销售价格:180元/支;8、物品名称:突击涉枪ASSAULTRIFLE玩具枪,单位:支,数量:1,销售价格:145元/支;9、物品名称:战狼突击-4代玩具枪,单位:支,数量:1,销售价格:320元/支;10、物品名称:M05绝地狙击枪,单位:支,数量:1,销售价格:180元/支。10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4045.00元。

三、过期化妆品。1、物品名称:青蛙王子婴儿爽身粉,规格:140克/盒,单位:盒,数量:7,使用有限期至2021年07月02日,销售价格:12元/盒;2、物品名称:雪雅璐发胶,规格:320ml/瓶,单位:瓶,数量:4,生产日期:2018年03月05日是,保质期限至2021年03月05日,销售价格:20元/瓶。2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164.00元。

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查获物品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品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不合格化妆品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提供者

证据(六):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事实。

202199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书》1份化妆进货单据1份当事人陈述“此次被查获经营过期化妆品,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化妆品安全管理日常巡检造成,我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罚,今后,将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化妆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当事人申辩:该批过期化妆数量少价值底尚未销售,并且合法进货渠道单据,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充分,提供的涉案产品进货单据及供货者证照真实有效鉴于当事人化妆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尚未销售,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讨论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予以采纳决定对化妆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依法于20219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42号,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到告知书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工业品行为轻微,且产品未销售,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经讨论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经营无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未经国家强制认证“CCC”仿真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经营危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产品

、罚款8000元。

三、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产品

、罚款2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1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