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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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 行处字202141

当事人:云龙县功果桥镇万源商贸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9293096235054

住所(住址):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述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7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办

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核实20217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不合格商品:

一、过期预包装食品1、物品名称:北大荒秋田小町米规格: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20.02.20,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销售单价:150/袋2、物品名称:北大荒秋田小町米规格:25公斤/袋,未标注生产日期,数量:2袋销售单价:150/袋3、物品名称:北大荒小町米规格: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20.06.10,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销售单价:150/袋。2个品种3个批次,货值金额合计:900.00元。

二、不合格玩具81、物物品名称:仿真玩具枪(Rifle War无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数量:2支销售单价:98/支;2、物品名称:套装起泡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3瓶销售单价:9/瓶;3、物品名称:起泡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12瓶销售单价:5/瓶;4、物品名称:棉花拉力沙,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2盒销售单价:5/盒;5、物品名称:晨光水晶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1盒销售单价:10/盒;6、物品名称:水晶泥无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数量:12盒销售单价:3/盒;7、物品名称:发泄甜玉米无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数量:2包销售单价:10/包;8、物品名称:包子捏捏乐,无保质期无CCC认证标志数量:15包销售单价:8/包;8个品种,货值金额合计479.00以上工业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商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查获物品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不合格食品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提供者

证据(六):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事实。

202199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书》1份食品进货单据1份当事人陈述“此次被查获经营过期食品,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巡检造成,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罚,今后,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当事人申辩:该批不合格食品数量少价值底尚未销售,并且合法进货渠道单据,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充分,提供的涉案产品进货单据及供货者证照真实有效鉴于当事人食品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尚未销售,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讨论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予以采纳决定对食品违反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依法于20219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41号,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到告知书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食品;

、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玩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经营危及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产品

、罚款3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53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