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B0U734932/2022-00018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族职业高级中学食堂使用不合格食品不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不20223

当事人:云龙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食堂

类型: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329290003772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环北路16号

负责人:徐松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929197******039

联系电话:158******06

联系地址:云龙县诺******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01JD202212139。经检验,当事人2022年9月8日单位食堂使用的大白花生检验结果: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4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9月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对云龙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为大白花生,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kg,抽样基数24.25kg。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大白花生已使用完毕。该批次大白花生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从云龙县诺邓镇晋岚商店采购,共购进48.5市斤,单价每市斤8.42元,支付货款408.37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大白花生索证索票资料,证明该批次大白花生来源。当事人陈述,2022年9月10日该批次大白花生已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

证据(二):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已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监督抽检产品信息;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像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大白花生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类型;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八):云龙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食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食堂负责人身份;

证据(九):云龙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食堂负责人杨雪莲全权负责接受处理大白花生不合格事宜;

证据(十):杨雪莲提供大白花生供货人云龙县诺邓镇晋岚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1份,销货单1份,证明该批次大白花生来源。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大白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供证据证明不合格大白花生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大白花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3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大白花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

(市场监督管理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