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B0U734932/2022-00009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秀云食品摊经营不合格食品不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不2022 01

当事人:云龙县诺邓镇秀云食品摊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929MA6PYB305J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综合农贸市场

负责人:李秀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92919880310***

   联系电话:18206998***

2022年5月4日,我局接到昆明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WT2022001193,经检验,当事人2022年4月14日经营的干腌菜抽样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5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14日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龙县诺邓镇秀云食品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抽检单位昆明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样品为干腌菜,样品数量1kg,备样数量0.5 kg,抽样基数10kg。抽样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NO:WT2022001193)2022年5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同批次干腌菜。该批次干腌菜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从大理市品源酱菜经营部采购,规格每箱3袋*5kg,单价每箱70元,共采购15箱,货值1050元。该批干腌菜生产厂家为永平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品名为红辣坊春一品。当事人对该批干腌菜拆开后以每斤5元的价格零售,销售收入2250元。在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情况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信息及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昆明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监督抽检商品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图像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干腌菜的来源及销售情况;

证据(六):供货商证照复印件各1份,采购单复印件1份证明产品信息;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事项的陈述申辩、及诉求;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类型;

证据(九):当事人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类型;

证据(十):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干腌菜的行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供证据说明不合格干腌菜来源,且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干腌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11

(市场监督管理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