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当罚〔2022〕55号
当事人:云龙县诺邓镇荒野际民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NCG9N3B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诺邓村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芳芳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吴炳文, 执法证号:YDL18233
执法人员: 杨建飞,执法证号:YDL18228
你(民宿)未建立、执行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密制度,造成工作人员擅自泄露顾客电话号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民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州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