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不罚〔 2021 〕69号
当事人:云龙县诺邓镇刘建国酿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QL6YX97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交林路006号
经营者:刘建国
身份证号:5329291******
2021年9月22日,本局收到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云龙县诺邓镇刘建国酿酒店生产的两批次包谷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检测值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当日立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检测不合格50度包谷酒是在2021年4月28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公斤,收到检测结果时已全部售完,每公斤售价16元,销售货值800元。检测不合格52度包谷酒是在2020年2月20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公斤,收到检测结果时没有卖。当事人在白酒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导致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值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证据(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2份(N0:ZCJC—SP2021090002065F、N0:ZCJC—SP2021090002066F),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白酒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白酒的事实相关情况。
证据(六):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整改报告书1份,整改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2021年11月3日,本局对该案调查终结。2021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罚告〔 2021 〕69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违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