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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龙县诺邓镇润香白酒小作坊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处罚〔202178

当事人:云龙县诺邓镇润香白酒小作坊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PG5CLXW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杏林村委会官庄组

经营者:黄润香

身份证号:***

2021年9月22日,本局收到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云龙县诺邓镇润香白酒小作坊生产的包谷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检测值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当日立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检测不合格批次白酒是在2021年5月18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公斤,收到检测结果时已销售48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销售货值576元。当事人在白酒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导致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值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证据(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1份(N0:ZCJC—SP2021090002055F),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白酒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白酒的事实相关情况。

证据(六):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整改报告书1份、整改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2021年11月3日,本局对该案调查终结。2021年1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202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经研究决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