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 罚 〔2021〕 85 号
当事人:云龙长新佳新酒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云龙长新佳新酒厂,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LXZF2929100010 住所(住址):云龙县长新乡佳局村委会新坟组06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佳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圣伟、杨向东在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的陪同下,依据职权依法对当事人云龙长新宝鼎淳白酒经销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抽检,抽检食品为2021年6月16日生产的包谷酒,抽检数量为2KG,抽样基数为50KG,抽样单编号为 YNBJ215329290018。检验报告ZCJC-2021090002126F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给当事人其中检验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3.87mg/kg,大于参考值≤1.0mg/kg。在此之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对当事人2020年7月10日生产的包谷酒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其所生产销售的包谷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为7.94mg/kg,大于参考值≤1.0mg/kg。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及现场检查,当事人认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极有可能是白酒过滤过程中塑料管道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根据调查情况,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龙市监 责改字 〔2021〕8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按蒸馏酒酿制工艺流程生产;二、即日起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三、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于 2021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书,整改报告书详细说明了该事项具体情况、不合格原因、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制定了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及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书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图像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事实情况;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类型;证据(五):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据(六):当事人整改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事项的陈述、整改措施;证据(七):现场检查图像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款(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依法于2021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05号,将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且表示不再进行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并认真做好整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谷酒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31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