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1日15时40分许,在云龙县长新乡新塘村委会新松坡村组公路K4+300米处,发生一起驾驶人董XX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货车与驾驶人杨XX驾驶的云LXXXX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会车时发生刮擦,后云LXXXXX号重型货车向后滑行翻覆边坡,造成董XX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案于2023年02月21日受理,由民警杨XX、李XX负责调查,现查明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董XX,男,白族,44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XXXXXXXXXXXX,身份证号:532929XXXXXXXXXXXX,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11月11日,有效期止:2082年11月1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两次简易违法未缴款),累计积分0分,发生事故时系云L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5XXXXXXXX。
驾驶人杨XX,男,汉族,45岁,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XXXXXXXXXX,身份证号:532929XXXXXXXXXXXX,持有“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7月01日,有效期止:2027年07月0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积分0分,发生事故时系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伤害,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当事人李XX,男,白族,54岁,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XXXXXXXXXXXX,身份证号:532929XXXXXXXXXXXX,事故中造成其所有的5棵核桃树受损,联系电话:159XXXXX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甲车系红色、“解放”牌、CAXXXXXXXXXXXX型、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41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XXXXX,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系杨XX(身份证号码:532929XXXXXXXXXXXX),实际经营管理者系杨XX丈夫李XX(身份证号码:532929XXXXXXXXXXXX),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XXXXXXXXXXXX,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4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该车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驾驶室载客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货箱载沙185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交强保险单号:“66XXXXXXXXXXXXXXXX”,商业保险单号:“66XXXXXXXXXXXXXXXX”,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6月26日,投保公司地址:大理市XXXXXXXX,事故发生时该车由多衣树往新松坡方向行驶(由西南往东北方向行驶),在事故中严重受损。
肇事乙车系灰色、“五菱”牌、LXXXXXXXX型、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U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X,机动车所有人系驾驶人杨XX,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XXXXXX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6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该车整备质量1210kg,核定载质量960kg,驾驶室载客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货箱载货720kg,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交强保险单号:“PXXXXXXXXXXXX”,商业保险单号:“PXXXXXXXXXXXX”,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6月20日,投保公司地址:大理市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该车由新松坡往多衣树方向行驶(由东北往西南方向行驶),在事故中篷布受损。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云龙县长新乡新塘村新松坡线K4+300米处,卫星定位:东经99°31′37″、北纬26°6′53″,新松坡线为等外村组公路,该路段为双向通行同一行驶方向为单车道,道路中心未标划分道线,事故路段为干燥土路,为微弯路段陡坡路段,视距不良,道路走向为东北、西南走向,北偏东29°,东北往新松坡方向,西南往多衣树方向,由东北往西南为下坡,坡度-6°(纵坡),东南往西北方向横坡+4°,道路西北侧临山体,东南侧为边坡,无路侧防护设施,车辆翻覆边坡平均坡度-76°,两车会车处有效路面宽6.25米,车辆翻覆轨迹垂直高差约84.0米,K3+800米处多衣树往新松坡方向设有10km/h限速标志,天气:晴,该现场为原始现场。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1日,驾驶人董XX驾驶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龙XX石材有限公司装载沙子18500kg(超载49.6%),沿新松坡线由多衣树往新松坡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当行驶至云龙县新松坡线K4+3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杨XX驾驶的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会车时发生刮擦(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左侧篷布有刮擦痕迹),后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后滑行,滑行中再次与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车尾左上部发生刮碰后继续向后滑行驶离有效路面翻覆边坡,翻覆过程造成李XX所有的核桃树受损,事故造成董XX死亡及两车、核桃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事故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路面见有4条痕迹,L1系由东北往西南方向形成的滚印长23.65米,止于乙车右前轮,其中有10.45米突变为搓擦痕,标记为A;L2由东北往西南方向形成的滚印长21.8米,止于乙车左前轮;L3由东北往东南方向形成的滚印长16.8米,止于道路东南边缘,其中对L1突变对应部位由拖痕改变;L4由东北往东南方向形成的滚印长14.5米,止于道路东南边缘,L3、L4止点见有路面压垮痕迹标记为B;L1、L2止点乙车头西南尾东北停放,乙车左侧距地2.10米处距后缘0.54米见有篷布裂口,附着有红色样油漆,乙车车尾左上角见有擦碰痕迹;距翻覆点78.4米见有董XX尸体,呈头东北脚西南仰卧位;距翻覆点109.8米见有右侧翻头东北尾西南的云LXXXXX号重型货车。(详见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2.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检验肇事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整体严重变形受损系翻滚时形成。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侧顶部、尾部左上角篷布有刮擦痕迹,系与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擦碰形成。
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鉴定结论及文号为: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完好,功能有效;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能计算。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中心【2023】车技鉴字第0325号/车速鉴字第0222号)。
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鉴定结论及文号为: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完好,功能有效;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L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能计算。详见(弘诚司鉴中心【2023】车技鉴字第0326号/车速鉴字第0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检验情况
现场对驾驶杨XX酒精呼气测试未测出酒精成分。
委托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董XX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及文号为:送检的董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0439号)。
4.董XX死亡原因分析
云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董XX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及文号为:死者董XX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详见{(云)公(法医)鉴(病理)字【20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肇事车辆刮擦位置的确定
根据肇事两车的行驶方向,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受损部位,云LXXXXX号仓栅式货车形成的滚印L1及突变点A,滚印L2,云LXXXXX号重型货车滚印L3、L4,确定两车接触位置,标记标记为¤1。
6.肇事车辆的现场定位
现场选取松树树干为定位基准点,选取道路边缘线为定位基准线,对现场元素进行定位。
7.道路交通事故其他证据有
以上事实还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材料及相关材料等予以证实。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经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肇事车进行技术检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不属于机械故障事故和意外事故。
该事故形成原因系:驾驶人董XX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49.6%(超载6130kg),及操作不当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驾驶人董XX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致使车辆翻覆过程中抛出车外,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驾驶人杨XX、当事人李XX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驾驶人董XX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49.6%(超载6130kg),及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驾驶人董XX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致使车辆翻覆过程中抛出车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驾驶人杨XX、当事人李XX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在此事故中认定驾驶人董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杨XX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李X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暴露出的问题是:事故发生地区交通参与群体安全意识薄弱,严重超载、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问题突出。同时也暴露了农村道路等级低,视距不良,路侧防护设施薄弱。
预防对策建议: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严重超载、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等重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驾驶人、乘车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隐患路段整改,营造一种互相监督的良好交通习惯,减少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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