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处字〔 2021〕36号
当事人:云龙县宝丰乡步步高超市 ;注册号:53292960008040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龙县宝丰乡新街 ;负责人:黄中元;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云龙县宝丰乡新街 。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于当日立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16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下列过期食品:1、松花江特产超级小糕王4袋(24kg/袋);2松花江超级小町1袋(10kg/袋);3、杂酱面调料13袋(120g/袋);4、山楂片2袋(118g/袋);5、石屏云丝14袋(300g/袋);6、担担面调料2袋(120g/袋);7、豆腐皮4袋(450g/袋);8、红糖2袋(400g/袋);9、配餐香肠3条(680g/条);10、黄花菜3袋(160g/袋);11、清水挂面6把(800g/把);12、蔬菜面4把(800g/把);13、粉丝7包(500g/包);14、营养核桃小面条2包(228g/包);15、北京拉面2包(1000g/包)。上述过期食品货值884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对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事实相关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本局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向本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减轻处罚。根据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积极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表现。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 )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结合当事人案发后表现,本局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过期食品;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24-119201040008478)或到云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云龙县财政局,账号:480000316323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