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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联合审核细则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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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8258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新增(延伸)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三、责任分工

建立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勘验工作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审核成员单位为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云龙公路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县运政管理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下设联合审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由县交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云龙公路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县运政管理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联合审核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交运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做好相关安全评估、通行条件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车辆停靠点及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四)云龙公路分局:负责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对通行沿线国道、省道的首末站、候车亭、招呼站(牌)等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负责通行沿线的国道、省道的日常养护,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五)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通行条件审核工作,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对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审核。负责通行沿线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好道路沿线安全警示标线、标志牌,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六)县运政管理所:负责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通行条件审核工作,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投入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资格、车辆综合技术性能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对拟开通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可行性进行审核。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道路沿线村庄群众的安全教育,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对途经辖区内的等外公路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提出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限制性要求,维护管理好辖区内客运站点以及候车亭、招呼站(牌)等基础设施以及乡村道路安全警示标线、标志牌,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四、具体措施

拟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乡镇或客运企业向审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所需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道路名称、起止点、里程、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道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等详细情况。

(二)申报线路的设计图纸和竣(交)工验收报告。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开通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联合审核办公室在收到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合审核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各成员单位应当在《云龙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中签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确认。  

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主要对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等情况进行审核。

(一)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小于3.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为《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一、二、三类桥梁。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等受限路段按要求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交通标志和公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五)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有关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原文:云龙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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