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4979X/2022-00941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2-10-28

《云龙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代履行所需费用成本法计算标准(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意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021年11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相关细化标准未能及时出台,造成林草主管部门实际执法中“无据可依”,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难以监督和落到实处,给林草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督带来监管风险。

二、主要内容

云龙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确定云龙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包括4部分内容:一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二是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三是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四是适用范围。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包括设计、监理、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

(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包括设计、监理、整地、造林以及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三)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包括林地地面清理、整地、树木(或苗木)成本及栽种、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四)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相关文件:云龙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代履行所需费用成本法计算标准(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