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县“两违”建筑综合治理工作,明确“两违”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建设城乡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两违”建筑分类
“两违”建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和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两违”建筑是指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乡村“两违”建筑是指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以外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三、认定标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或者非法买卖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但仍新建、扩建、拆改建的。
(三)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四、“两违”建筑的处置
(一)罚款补办。“两违”建筑归类为罚款补办处置类型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可以由处置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二) 部分整改 。属于“部分整改”处置类型的“两违”建筑,处置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应先行按照规划要求自行整改到位后,书面报请处置部门参照“罚款补办”类型的处置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没收建筑物。“两违”建筑归类为“没收建筑物”实物处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置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另行归类为“应当拆除”整治类型后依法拆除。
(四)应当拆除。属于应当拆除类型的,有下列情形的“两违”建筑,由做出具体行政拆除决定的职能部门为执法主体,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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