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州开展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意见(试行)》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五章二十四条。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八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办法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州、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认建认养管理。第二章认建认养管理部分共有六条,主要明确了认建认养的程序、认建认养的方案、认建认养协议中应当明确的事项、认建认养的期限以及认建认养证书发放的相关要求。
(三)日常管理。第三章日常管理部分共五条,列明了单位、组织、个人在认建、认养绿地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需要整改的情形,以及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和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三条,主要对认建认养者、被委托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认建认养规定的有关责任作出明确。
(五)附则。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作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同时将原意见进行废止。
三、文件制定程序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办法》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履行完毕修订工作起草程序。2020年8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县市实地调研方式,开展了修订起草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征求了12个县市人民政府、“两区一委”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并同步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11月下旬,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家审查,形成了《办法》(讨论稿)。12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通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了《办法》(报审稿)。2021年1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了《关于审定印发〈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2月,政府办公室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2月9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3月3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4月3日。因为该文件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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