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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规〔202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33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规范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在全社会形成植绿、护绿、爱绿的良好氛围,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各县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居住区、道路等附属的公共绿化区域,以及旅游景区的风景林等未建绿地的认建和已建绿地的认养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单位附属绿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绿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区域绿化建设或者绿化管养,并做好该公共区域绿地的管理维护。

第四条 绿地认建、认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认领、费用自筹的原则。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可以认建的绿化范围和可以认养的已建绿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服务指导。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明确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加强建设、施工、养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八条 可供认建、认养的绿地区域由所在地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绿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因认建、认养活动而改变。

第二章 认建、认养管理

第九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认建、认养绿地的,与所在地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协议后,方可开展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活动。

第十条 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根据绿地具体情况,结合认建、认养者实际,采取组合搭配、量身定制等方式制定多种认建、认养方案:

(一)集体认建、认养。单位、组织认建绿地面积200m2以上或者认养绿地面积500m2以上,可以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冠名牌,标明该绿地的认建、认养单位;

(二)家庭认建、认养。以家庭为单位认建绿地面积20㎡以上或者种植树木5株以上,或者认养绿地面积60㎡以上,可以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家庭名称、爱称等冠名牌,标明该绿地的认建、认养家庭;

(三)个人认建、认养。个人认建绿地面积10㎡以上或者树木3株以上,或者认养绿地面积30㎡以上,可以在绿地或树木上设冠名牌,标明该绿地或树木的认建、认养人姓名或者其他称谓;

(四)其他认建、认养。采取“纪念树”“生日树”“友谊树”“新婚纪念树”“成人纪念树”“家庭幸福树”等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的,结合实际设置冠名牌,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认建、认养者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二)绿地的所在位置;

(三)绿地现状、面积和权属;

(四)选择的认建、认养方案,以及所需费用的标准、来源;

(五)建设、养护应当符合的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拟采取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措施;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协议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可以自行开展建设、养护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绿化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的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

认建、认养期限届满需要续养的,认建、认养者应当于协议期届满前60天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与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协议。到期未签订续养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养权。

第十四条 取得认建、认养绿地资格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由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绿地认建、认养证书。

绿地认建、认养证书由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制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在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绿地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

(三)自觉维护绿地内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

(四)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终止认建认养协议:

(一)建设和养护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二)擅自变更认建、认养地点和规模的;

(三)因认建、认养者原因导致绿化建设、绿地养护不能按期进行的;

(四)擅自变更认建、认养绿地用途的;

(五)在认建、认养绿地上进行建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认建、认养绿地因政府建设行为导致被损坏或者被占用的,认建、认养者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要求赔偿。

绿地因其他建设行为导致被损坏或者被占用的,认建、认养者可以向施工方提出赔偿申请,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绿地认建、认养者在认建、认养期间,拥有该绿地的冠名权。

对绿地进行冠名的,可以在该块绿地上安装或者插栽冠名牌,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规范。

第十九条 绿地冠名牌由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悬挂或者插栽。

冠名牌不得影响园林和市容景观、行车安全和植物的正常生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被认建、认养绿地或不按认建、认养协议擅自改变认建、认养绿地用途的,由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意损坏被认建、认养绿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绿化单位在接受绿地认建、认养委托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导致绿地建设、养护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市绿地认建认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4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3日。《大理州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意见(试行)》(2005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大理州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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