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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 龙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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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云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分别由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大理州人民政府、云龙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州级或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推荐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命名等程序。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

第四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原则上每三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具体事项由云龙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推荐为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传承某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推荐和认定为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申报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请人传承该遗产项目的传习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在该项目世代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申请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显著业绩及相关荣誉;

(五)申请人传承该项遗产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首先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提出意见,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由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属县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审核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名单提交由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上报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向社会公示15天。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县级传承人由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县文化和旅游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始材料、技艺要领等;

(二)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每年参加县文化和旅游局、乡镇文化站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3次;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每年举办传承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1期,收徒不少于3人,授课时间不低于24课时;

(四)努力从事所传承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每年撰写相关保护名录的技术性论文或资料不少于1份,个人手工作品每年至少制作报交2件;

(五)积极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六)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七)每年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提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定期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项目传承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县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和相关传承活动;

(三)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它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乡镇文化站应对当地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条  乡镇文化站要对本区域内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按照项目的特点,重点针对传承和展演的成果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文化旅游局备案。国家级、省级、州级传承人由县文化旅游局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必须每年签订《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和《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工作承诺书》,明确不同项目传承人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级别分别报国务院及省、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级别分别报国务院及省、州、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由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按申报、审核、认定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1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龙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云龙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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