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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云龙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

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社会资产的流失、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违规建筑和乡村违法违规建筑(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按土地用途分为住宅性质、商业性质、商住综合性质三类。

第三条在云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具体的没收依据、没收条件和没收类型在《云龙县“两违”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暂行办法》中作出规定。

本办法发布后抢建或新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条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被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由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决定生效后的规定时限内移交处置单位。

地上建(构)筑物被没收后所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作如下处理,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收回后可以依法依规处置;属于国有土地的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依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属于国有土地上没收的建筑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其他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第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处置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将行政裁定书抄告行政机关。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防止国有资产、社会资产流失、损失。

第八条处置单位在处置前,应当由住建、规划、消防、环保、水利等部门认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违法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安全、消防隐患等进行鉴定,相关单位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意见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处置单位收到相关单位的出具意见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会同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明确处置方式。

第十条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作价回购、公开出让、划拨使用、出租管理、强制拆除等处置方式。

(一)作价回购

依法没收的住宅性质、商住综合性质的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条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后可依法报批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可向处置单位申请回购,按作价回购方式处理。回购价格包括建筑物价格和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具体出让回购价格由所属乡镇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建(构)筑物,由处置单位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免于作价回购。

(二)公开出让

商业性质的建(构)筑物,经评估满足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和环境等要求,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后可依法报批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地上建(构)筑物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划拨使用

违法用地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和转变用途后符合划拨条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连同土地一并依程序划拨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四)出租管理

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经村(居)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地理位置等情况,固定现状,采取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同等条件下,违法用地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租赁权。租赁者应向处置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签订租赁使用合同。用途为住宅性质的违法违规建筑,在集镇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20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10~20元/㎡·年的土地使用费;在集镇规划区外的坝区,按建筑面积收取15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5~10元/㎡·年的土地使用费;在集镇规划区外的山区,按建筑面积收取10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5元/㎡·年的土地使用费。用途为商住综合性质和商业性质的违法违规建筑,在集镇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25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10~20元/㎡·年的土地使用费;在集镇规划区外的坝区,按建筑面积收取15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5~10元/㎡·年的土地使用费;在集镇规划区外的山区,按建筑面积收取10元/㎡·年的租赁费,同时,按用地面积收取5元/㎡·年的土地使用费。

租赁费及土地使用费原则上采取一年一收,一次收取多年的,不能超过三年,租赁费由处置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由村(居)委会收取。租赁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由执收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违法用地建筑物在出租管理期间,处置单位应根据建筑物安全状况和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对达到审批条件的,予以补办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若补办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需按作价回购或作价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若补办为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需向处置单位购买已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

(五)强制拆除。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纳入拆除整治类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必要时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协助拆除。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置单位组织拆除:

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隐患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

严重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

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河堤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侵占集镇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其他认为应纳入拆除整治类型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

第十一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列入处置名单后,由违法建筑物处置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建筑物所在地的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当事人需回购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补办手续的住宅性质、商住性质建筑物),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置单位回购征求意见15日内,向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回购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回购的,应抄告行政机关。

作价回购方式涉及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才能正式办理回购,时间周期长,违法当事人需按照第十条第(四)款在办理回购时向处置单位一次性结清截止回购时间的相关租赁费用,再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建筑物价格后,办理回购。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与处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移交通知书和清单、现场勘测图复印件、照片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工作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做好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后的消防、安全等监管工作。处置单位在接管期间每年应将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管理情况以年报形式函告作出处罚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阻碍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执行公务、查验、移交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建筑物腾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出具意见或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被没收建筑(构)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云龙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云龙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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