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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6 11:17
来源:云龙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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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

《规定》共23条,对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

为了避免不同发布主体对同一地震信息发布结果不同而造成社会混乱,《规定》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其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系统内的台站(点)将监测数据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并提供共享服务。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区域。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全文,可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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